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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省养老政策四大变化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6-1-5 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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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见习记者 杨贻兰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出现四大基本变化:个人账户调整、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降低和覆盖范围扩大。
      基本养老金
      总体水平不降
        据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会不会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作梁副厅长认为,不存在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问题。
        据介绍,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作为精算的基础。以缴费年限35年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保险,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但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同。
      参保范围
      进一步扩大
        据悉,从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费率由原来的25%改变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也由原来的按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间波动进行申报,变成统一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具体缴费基数的比例还没有最后确定,其具体过渡实施办法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
        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依然可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据悉,以后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将成为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
      过渡期内五类新退休人员养老金按老办法计发
        据悉,我省正在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未出台之前,从2006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出台实施时再予以平稳衔接。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在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在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条例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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