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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盛大林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个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固定税率为20%的个税。(见本报今日A3版)
网上买卖虚拟货币,交易对象虽然是“虚拟”的,却能给交易者带来“真实”收入。对这种个人所得征税,当然是合法的。但“可以征”并不意味着“必须征”、“马上征”。
几个月前,是否应开征虚拟货币交易收入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引起激烈争论,没想现在开征了。我感到意外,主要是觉得虚拟货币征税不是时候,它与我国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导向不相吻合。
美国金融海啸正在蔓延,全球经济增长及消费需求明显疲软,为了“保增长”,国家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都已调整,比如为了稳定股市和楼市,近来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措施,其指向就是增加居民收入、减轻企业负担,从而刺激出口、拉动内需。
财税政策是此番政策调整中的重头戏,减轻税负又是主要手段。很多学者认为,国家应继续扩大减免税收范围。这个时候,对虚拟货币征税,岂不是“逆行”?
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而新兴的一种交易,虽然发展很快,但目前市场规模仍然很小。对这棵市场“幼苗”,保护、扶持应该是基本原则。在几个月前的争论中,很多人反对开征也正是立足于培育市场、涵养税源。当时,我国经济还处于高歌猛进阶段,抑制通胀还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现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急转直下,减免税收已成为救市重要手段。这种情况下,怎能开征新的税种?
就在昨日,国务院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同时要求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10月30日《中国青年报》)。那么,开征虚拟货币交易个税是在“鼓励”创业吗?
越是在经济困难时期,越是要“放水养鱼”,现在开征任何新税种,我以为都是不合时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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