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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魏柳菁 实习生 张咏瑜
本报讯 入住两年办不出房产证,丰泽长洲花园小区的20多业主状告开发商,谁料却反吃了官司———开发商将业主告上公堂,向这些业主追讨代缴的公共维修金。业主是否要缴交这笔公共维修基金呢?近日,丰泽区法院给出了一审答案。
【业主】
办不出房产证 开发商吃官司
2004年2月,泉州的许先生,花了23万多向泉州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下一套商品房。当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交房后的365日内,开发商应将办理产权证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送产权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责任使业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应按购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
签订完合同,许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也在2006年交付使用。但由于开发商迟迟未向业主提供办证所需的绘测图纸、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等材料,使得许先生至今未能拿到房产证。
今年8月,许先生与小区里20多位业主共同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丰泽法院。他们认为,开发商未协助业主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尽向业主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证义务,提供领取产权证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开发商】
反诉20多业主 追讨公共维修基金
庭审中,开发商称其已办出房地产项目总登记,并拿出2007年3月,其将相关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证明,表明自己履行了协助办证及相关附随义务。令许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开发商随后又提出反诉。本为原告的20多名业主,反被告上公堂。
对方的理由是,2006年8月,公司代小区所有业主缴纳了84万多元的公共维修基金。而法律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自己并无义务缴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这20多位业主偿还其代为缴纳的维修基金。
【法院】
售房合同未约定 业主无须再补缴
近日,丰泽法院对此系列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许先生等业主提供领取产权证所需的相关手续,驳回开发商的反诉请求。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应当由业主缴纳,这是《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但法院为何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交纳专项维修基金虽是购房者的义务,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售房单位应当代购房者缴交维修基金。购房者向售房单位缴交基金有个前提:应当是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在住房销售时,对缴交维修基金的具体事项进行约定,甚至应当具体约定缴交的比例。而本案当事人,在售房合同中,并未就维修基金的缴交问题进行约定,因此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昨日,泉州温陵律师事务所王家富律师为记者解释,根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而开发商在未进行任何告知手段的前提下,自行、主动缴纳了维修基金,这个行为应当视为其已认可其是缴纳维修基金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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