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柜撬不开,索性偷走柜上44本定额发票
N本报记者 魏柳菁
通讯员 苏雁威
2008年6月3日 丰泽区检察院
凌晨3点多,一个黑影摸进丰泽某大酒店10楼财务室,直奔保险柜。意想不到的是,任凭黑影拿着螺丝刀怎么撬,保险柜门还是纹丝不动。黑影索性将保险柜上的44本地方税务定额发票(面值计28万元)拿走。
案发去年12月20日,酒店管理人员调出监控录像,发现原服务员李某形迹可疑。今年2月6日,丰泽警方在市区云谷工业区将李某抓获,随后在他的租房里搜出了酒店的定额发票。原来,李某作案后,将所有的发票都刮了,留下中奖的发票,其余的都扔了。担心事情败露,李某一直不敢去兑奖。
5月7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李某盗窃的这44本定额发票能否定罪,以及它的法律适用问题引发了检察官的讨论。“侵财性案件,财产要具有一定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如无法估值,就无法认定盗窃数额。虽然发票失窃客观上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但这些发票是否具有价值,该如何估算,检方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个司法盲点,因此对此案的法律适用有一定难度。”主审检察官说。
因保险柜里存放有48000元现金,最后,检方以盗窃未遂对李某提起公诉。但未将盗窃发票这一行为作为定罪依据,只是作为量刑的一个酌情从重考虑的情节。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请教了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张照东博士。他说,这个问题,法律上确实没有具体的规定。盗窃罪的定罪量刑,要看所盗财物本身的价值。偷定额发票,虽然对企业造成了损失,但这只是盗窃行为所产生的一个间接损失。
张博士认为,发票本身并不具有价值,票面表明的价值,不能作为盗窃的数额来认定,更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如果要估值,只能看当初企业从税务机关买入的价格。
网上通缉犯 摇身一变成了保安
2008年6月3日 丰泽区检察院
今年1月22日,丰泽区东海某小区内,保安郑某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巡逻,就在这时,身后的几名民警冲了上来。在他目瞪口呆时,手腕上已经多了副手铐。
这事,还要从去年说起。
去年,34岁的江西人郑某和老乡程某,合伙在泉州市区宝洲街某食品公司肉联厂承包了一个摊位杀猪。合作之后,程某几次提出让郑某别干了,理由是郑某杀猪手脚太慢。去年5月间,两人一碰面,就为这个问题发生口角。
程某的态度,让郑某认为对方为了钱,在想方设法排挤他。去年6月2日上午6点多,郑某叫上小舅子等亲戚来到厂里,找程某理论,在办公室里,两人没说几句话,便大打出手。气急之下,郑某随手拿起厂里的菜刀朝程某腹部、臂部猛砍,造成程某重伤。案发后,郑某和程某的亲属达成协议,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便离开肉联厂。去年,郑某成了警方网上追逃的通缉犯。
今年年初,有人发现郑某穿着保安制服在某小区巡逻,便报了警。
昨天,郑某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6-2007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