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都资讯网>> 新闻点击>> 国内>> 正文
云南民警开枪杀人被判死刑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9-4-14 4:47:00

  • 吉忠春在法庭上

    N据新华社电 《都市时报》供稿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于13日上午9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吉忠春当庭表示量刑过重,要上诉。
     
    因倒车纠纷 连开三枪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醉酒后驾私车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小区找人,其离开倒车时与一辆轿车即将发生碰撞。在旁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并请车主许馨月将车挪开,许便叫其丈夫潘俊来倒车。潘俊看了车后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扯打,致双方不同程度损伤。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潘俊当场死亡。案发后,经他人报案,吉忠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酒后开车带枪 社会危害极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吉忠春身为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便持枪朝潘俊连开3枪,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吉忠春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吉忠春醉酒驾车过错在先;潘俊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而与被告人吉忠春发生吵打,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吉忠春归案后虽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安局不是“代赔”
     
        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赔偿是基于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产生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不能视为代被告人吉忠春赔偿。根据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能力,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处吉忠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此前,在审理此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时,辩护律师提出蒙自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赔偿55万元,应视为吉忠春所在单位代吉忠春赔偿。
     
    现场见闻 一半掌声一半哭声
     
    原告方:三个“满意”

     
        13日的蒙自艳阳高照,但进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的人们却心情沉重。

        听到判决结果后,法庭上顿时出现两种场面,潘俊家属不约而同地鼓掌,有人甚至大叫“判得好”。而吉忠春的妻子杨某听到法院的判决后失声痛哭,亲人也一同哭了起来。一边是掌声,一边是哭泣声,这种局面持续了5分钟。

        吉忠春回答法官“对判决有何意见”的提问时表示,自首情节没有被认定自己有意见,将上诉。许馨月表示不上诉,潘俊父亲则连说:“满意!满意!非常满意!”
     
    被告方:未认定自首不合理
     
        判决完毕后记者采访了吉忠春的辩护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兴。他表示判决结果有些出乎意料,认为此案判决结果应在无期徒刑到死缓之间。理由如下:一是吉忠春有自首情节但红河州中院未认定,不合理。毕竟吉忠春开枪后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到达后他又主动上前反映此事。二是枪里还有3发子弹,吉忠春在公安机关到来后有主动交枪情节。应视为自首。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