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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款没给债主”追踪 “赔偿款执行案”四疑点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9-4-24 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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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连江“拆迁赔偿款执行案”执行9年,却没有结果。本报对此报道后(详见22日A10版),福州一些资深的法律专家表示“很奇怪”:这桩简单明了的借贷官司,怎么会拖了9年,并提出这起案件执行中存在的多个疑点。
法院执行局:赔偿款承租人有份 导致难于强制执行
22日上午,记者采访连江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林国好时,问:“拆迁部门通知执行局将法院冻结的25.3万元划走,为何法院迟迟不划?”林国好说,拆迁赔偿款中也有鳗场承租人陈某涛的份额,没分清楚之前,法院不能把钱划走。之后,他就没再说下去。
连江县法院执行局在今年3月13日对此案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中,表达了该局为何不强制执行的理由。其中写到:被执行人贵榕养鳗场所有的地上财产被仁山村委会重新发包给陈某涛经营后,陈某涛对财产进行了修缮,该地上物拆迁时,应包括他在承包期间的装修、添附的价值,该赔偿款也有他部分份额,所以在未拆分赔偿款权属之前,法院不能对该款采取强制措施,即不能直接要求拆迁部门追回拆迁赔偿款。
另外还写到:陈某涛取得全部拆迁款没有依据,法院要确认地上物财产所有权才能确定赔偿款归属,而这要求通过诉讼达到,但诉讼主体———被执行人养鳗场已被注销,其合伙股东下落不明,无从主张该诉讼请求。
法律专家:查封的鳗场被转包 执行局为何没制止
对此,福州一些资深的法律专家表示,这起比较简单的案子,在执行中存在多个疑点。
疑点一:连江县法院执行局称,在未拆分赔偿款权属前,他们不能对拆迁赔偿款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专家指出,该局此前曾作出民事裁定,要扣留25.3万元赔偿款给债权人刘钟官,并把通知发给了拆迁部门。该局的做法和之后的回复不是自相矛盾吗?何来“未拆分赔偿款权属之前,法院不能对该款采取强制措施”?
疑点二:承租人陈某涛对鳗场进行了修缮,该地上物拆迁时,赔偿款也有他部分份额?法律专家指出,陈某涛对鳗场相关财产进行修缮,并没有相关证据,即此人没有举证。即使他有修缮的事实,也不可能形成对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或“按份共有”。鳗场法定代表人张某进与仁山村委会签订的联营合同中明确了鳗场地上建筑的产权归张某进所有,连江县法院在裁定中也明确了张某进对相关建筑的产权。如果陈某涛对法院裁定书有异议,应提出,但他始终未提,也就丧失了相关权利,何来对赔偿款有其份额?
疑点三:被执行人养鳗场被注销,合伙股东下落不明,执行局就无法执行此案?法律专家指出,欠刘钟官钱的是鳗场,因为借贷合同写的是该场。养鳗场被注销后,其欠下的债务,首先要以该场所拥有的财产去抵偿,与其合伙人下落不明无关。怎么会因为鳗场的股东未提起诉讼,该局就无法执行?
疑点四:为何仁山村委会将被查封的鳗场非法承包给陈某涛,该局未制止?早在2001年,鳗场因债务问题被查封。2003年6月,村委会又把鳗场包给陈某涛。这是造成陈某涛以鳗场承包人身份领走全部赔偿款的直接原因。既然连江县法院执行局认为村委会的承包之举是无权处分行为,为何当时没制止?2005年,法院裁定鳗场的使用权归债权人刘钟官,该局为何不进行交接工作并采取措施,造成几年内陈某涛一直在非法承包鳗场,而且连租金都不交给债权人?
法律专家表示,仁山村委会与张某进签订鳗场挂靠经营合同,鳗场被注销后,仁山村委会以合伙股东的身份接管了鳗场财产,并承包给陈某涛,后鳗场拆迁,村委会又将拆迁款全部给了陈某涛。这些做法,是在处置本用于清偿债务的鳗场所有的财产。连江县法院应依法追究村委会转移债权人财产的责任。如果村委会造成的事实无法追回,则应承担清偿鳗场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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